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的监管
通知说:随着汽车智能化和网络化技术的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了加强监督,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有效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产者(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的企业和以其名义颁发产品证书的企业,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对销售汽车进行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在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对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记录。
二、生产者采取OTA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并实施召回的,应当根据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召回计划,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开发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的责任;OTA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者造成新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在实施OTA过程中,通知生产、销售、进口车辆或车辆的生产者,在中国市场发生入侵、遥控等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督局质量开发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4.如果消费者、零部件生产商、软件和系统制造商或数据服务提供者被告知生产者利用OTA掩盖车辆缺陷和规避召回责任,他们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督总局质量开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对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的研究,探索OTA监管数据平台的建立,组织和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加强相关召回监督。如果发现生产者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记录相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不按照记录召回计划进行召回,将依法严格处理。